學會章程

台灣婦產身心醫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內社第○九四○○四五二九三號備案)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提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婦產身心醫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Psychosomatic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結合婦產身心醫學專業人才,促進相關研究,交換心得,推廣服務,及建立與國際性相類似組織之聯繫合作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國人對婦女身心醫學之各種觀點,並出版研究結果及相關刊物。
二、舉辦促進婦女身心醫學之活動與訓練。
三、推廣婦女身心醫學之服務,並培訓專業人員。
四、與國際間相似組織之聯繫,共同為促進婦女身心健康而努力。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護理、心理、藥學、醫技、復健、生科、社工等專科系畢業, 從事身心醫學等相關的醫療保健、教育或研究工作者,經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為名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經費,經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三年未繳會費或停會四年未復會者,視為自動出會。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乙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本會選任之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歷任理事長於卸任後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理事長,並列席本會理監事會議。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卅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預算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